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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日常生活用品的离婚财产该如何分割?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240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会在法庭上要求分割诸如家具电器等日常生活用品。虽然这些物品也是离婚财产,但往往价值不大,所以争夺的意义也不大今天,本律师不建议当事人为此耗费精力,法官们也希望当事人能协商解决此类财产的分割问题。即便如此,仍有一些当事人会要求法官予以分割。那么法官会如何分割这些家具电器呢?以本律师今天在海淀区法院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为例说明如下:

      我的当事人于先生(化名,原告)与谢女士(化名,被告)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在于先生个人所有的一套房产内。结婚时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台海尔牌的空调。由于感情不和,谢女士于2010年离开家开始与于先生分居至今。最近,于先生委托本律师向海淀区法院起诉离婚。由于被告谢女士同意离婚,法官自然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谢女士更是要求取得该空调。

      在分析法官会如何处理该空调的问题前,本律师想先谈谈法官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采用的原则和通常的分割方式。最主要的原则就是在尽量不破坏财产价值的前提下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并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采用以下三种分割方式:

      1、实物分割。即把同一个或同一种类物品一分为二,离婚双方每人一份。这么做的前提是财产可以对把该项财产实际分开,比如十斤大米,每人分五斤。但有些物品就不适合采用这种分割方法,比如一张双人床,不能锯开后每人半张。再比如本律师看过的一幅漫画,画中夫妻两个吵架,男的手里拿着锯子,指着一架钢琴对女的说:“白色键盘归我,黑色键盘归你!”这些分割方法无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变价分割。顾名思义,这种方式就是把需要分割财产出售,然后双方分割出售后所得的价款。这种分割方式虽然比较公平,但比较耗费时间,一般适用于大宗、诸如房产等财产,且需要双方的同意。当然如果双方都同意把空调、冰箱卖给收废品的会很便捷;

      3、作价补偿。即首先评估财产的目前价值,然后由取得财产的一方给对方目前价值一半的补偿。根据本离婚律师所办理的众多离婚案件来看,以此种方式分割日常生活用品是最常见的。但采用此种方式有个前提,即对需分割的生活用品进行估价。为了节省时间和精力,法官一般会主动做双方的工作,促成双方对价值达成一致。否则,只能交给评估机构进行估价,不仅浪费时间和精力,还要额外负担一笔评估费,得不偿失。

      在本律师代理的这个离婚案件中,双方均不够理智,都要这台空调且拒不给对方补偿。虽然法官今天没有进一步做工作而是留待下次开庭解决,但根据这些财产不可实物分割的属性与本离婚律师的办案经验来分析,下次开庭时法官会首先尝试让双方协商达成分割方案。协商不成的话,法官会尽量让双方就该空调的现有价值达成一致。既然双方分居后,空调一直都由我的当事人于先生使用,且被告自认目前居住的地方有空调。所以接下来法官会依据婚姻法中“方便生产、有利生活”的原则判决该空调归我的当事人所有,由我的当事人给对方补偿。当然,如果下次开庭时双方连空调的现有价值都无法达成一致的,法官就只能安排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了,那样的话对双方都没好处,所以本律师还要提前做好于先生的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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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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