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在昌平区法院代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双方在法庭上为了女方用男方父母在婚前给的彩礼钱所购买的贵重首饰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争执不下。情况大致是:孙女士(化名,原告)与俞先生(化名,被告)于2013年5月登记结婚。婚前男方父母交给孙女士10万元的“见面礼”,并表示让女方买点自己喜欢的首饰和衣服。婚后孙女士用其中的8万元购买了一条镶宝石的项链。现双方感情不和,女方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而男方也同意离婚。
在分割离婚财产时,男方认为该项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购买该项链的钱来自于自己父母出资且购买时间是婚后,根据法律的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女方孙女士的代理人,本离婚律师并不认可于男方的主张。理由是:1、该笔钱是女方在结婚前所取得,所以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虽然这笔钱来源于男方的父母,但很显然属于赠予,而且是赠与给女方个人。即使该赠予带有让双方结婚的目的,该目的也已经实现。所以赠予是有效的,女方已经合法地成为了这笔钱的唯一所有者。2、女方在婚后使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购买了项链,这个行为只是把个人财产做了形式上的转化,并不影响其个人财产的属性。所以,该项链依然是孙女士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与项链有关的这笔钱来源与去向都很清楚,有充分的证据能够加以证明。法官在最终的离婚判决书中支持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项链属于孙女士的个人财产,男方无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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