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在法庭上查明对方的银行账户明细后,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才发现对方在分居期间取走了大量的存款,并由此指责对方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进而要求法官在分割离婚财产时要求追回这些存款并对对方不分或者少分财产。最近,本律师在海淀法院复兴法庭处理了一起有类似情况的离婚案件。
我的当事人田女士(化名,被告)与对方邹先生(化名,原告)没有子女并已分居三年,期间田女士一直在外租房居住。邹先生曾于2013年起诉要求离婚,但被法院驳回,此次是其第二次起诉离婚,田女士也同意离婚。然而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邹先生认为田女士在招商银行的某账户曾经有15万余元的存款,但截至目前仅剩下不到3万元。据此,邹先生认为田女士在分居期间取钱的行为是转移夫妻财产,要求田女士退还并少分财产。
其实,田女士取走的这些存款实际上是支付了房租。对于邹先生见到该银行账户明细后可能的态度,本律师在开庭前已经预见到并为此做了充分的准备。于是,本离婚律师拿出相关租房证据并结合账户明细上的每一笔取钱记录进行了说明。虽然邹先生仍然持反对意见,但法官早已认可该款项属于正常消费并在最终的判决书中驳回了邹先生的要求。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并非所有在分居期间未经对方同意而取钱的行为都是私自转移夫妻财产,法官在审查时主要看款项的用途。只有那种无法说明欠款去向或者用于不正常消费的行为才属于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有可能受到不分或者少分离婚财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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