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离婚律师在前一篇文章中讲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送达与执行,今天,在离婚赔偿栏目中继续讲讲与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关的复议、听证与撤回申请的审查问题。
所谓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的复议是指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法院基于法定理由不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驳回申请,或者被申请人对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情况。对此,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应该在5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复议裁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所谓听证是指申请人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后3日内,请求法院举行延长或者撤销的听证。法院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应在听证前3日将听证通知双方。特殊情况下可以随时安排听证。听证一律不公开举行。但经法院许可,可以由一至二名亲朋陪伴出席。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所谓撤回申请的审查是指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很快撤回申请或经合法送达听证通知后不出席听证的,经审查如存在如下因素,法院应判断是否申请人收到威胁、胁迫所致。存在以下因素的,不予批准:1、被申请人有犯罪前科的;2、被申请人曾有严重家庭暴力行为的;3、被申请人自行或与申请人共同来申请撤销的;4、申请人的撤销申请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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