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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家庭暴力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送达与执行问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2 | 470 次浏览 | 分享到:

离婚律师在前一篇文章中讲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要措施,今天,在离婚赔偿栏目中继续讲讲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送达与执行问题。

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分为紧急保护与长期保护。所谓紧急保护主要指申请人在法院签发保护令后15日内提起离婚诉讼。逾期未起诉离婚的,人身保护令失效。而长期保护裁定的有效期为36个月,经主管副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至12个月。

人民法院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后应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时抄送辖区公安机关。情况紧急时,法院可以口头或电话等其他方式进行通知并记录在案。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公安机关与法院执行。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公安机关的同时,应函告公安机关积极履行保护职责。因公安机关怠于履行造成申请人伤害的,公安机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外,如果被申请人拒不遵守保护令,继续殴打、骚扰或威胁及其他违反行为的,法院可以对其实施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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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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