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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婚前财产所得算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225 次浏览 | 分享到:

节后,本律师在丰台区法院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再次开庭。由于双方一致同意离婚,故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了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上。其中,对方刘女士(化名,被告)认为男方婚后变卖一处其个人婚前房产所得全部款项约360万元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自己有权利得到一半即180万元的补偿,理由是虽然该房产系男方婚前购买,但该房产已经卖给他人,而卖房款是在婚后取得的。婚姻法规定婚后一方取得的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另外,该房产虽然是男方婚前购买,但婚后双方在一起偿还贷款,自己对该房产有贡献,所以自己理应分得一半的卖房款。

对于刘女士的主张,本离婚律师当然不敢苟同。首先,房产系我的当事人蔡先生(化名,原告)婚前所购买,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双方在婚后共同偿还了贷款,也不能改变该房产系个人财产的性质。基于此,该房产被出售后所得卖房款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在形式上的转化,个人所有的属性并不能改变。当然,由于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贷款,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刘女士已偿还贷款和相应升值部分可以索要补偿。经过计算,刘女士大仅可以获得40余万元的补偿。

从这个离婚案件可以看出,婚前财产无论是以出卖或其它形式加以转化,均无法改变其个人财产的属性,不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婚后另一方对该财产有贡献,比如帮助偿还贷款、装修等等,那么是有权要求补偿的,但补偿的范围仅局限于该贡献范围内,而不可能将财产的全部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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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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