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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相互借款需要偿还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23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周,本律师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代理了一起离婚纠纷。由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刘先生(化名,原告)用夫妻共同积蓄给老家的弟弟汇款6万元资助其翻建房屋,刘先生的妻子赵女士(化名,被告)要求其写下6万元的借条一张,所以赵女士在分割离婚财产时要求刘先生偿还该笔借款。而刘先生却声称该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也有处分的权利,所以不同意偿还。作为赵女士的代理人,本律师当然不同意刘先生的说法,理由是:虽然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但刘先生已经以借条形式将该6万元排除在了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况且该6万元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被刘先生独自赠给了自己的弟弟,所以,赵女士有权要求刘先生偿还该借款。最终,东城区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律师的观点。

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借款并写下借条的情况不多见,但离婚时往往会就此发生争议。本离婚律师认为如果夫妻双方婚后财产是共同所有,因共同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并不属于民法中认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为这种情况下两人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均具有占用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中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一方离婚后据此主张债权,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这笔钱并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只要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则应视为夫妻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婚后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一旦发生上述借款行为,则无论该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产和生活,借钱的一方都负有偿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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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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