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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开公司,离婚时该债务该由谁负担?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35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上周,本离婚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的何女士(化名)。她正在和男方闹离婚,正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打算开办一家公司并向亲友借债90余万元。公司成立后一直亏损并最终解散,余下巨额债务无力偿还。虽然男方同意离婚,但已没什么离婚财产可以分割,只剩下这笔巨额债务。何女士非常担心在离婚时自己要分担该债务。

其实,何女士没有必要担心这笔债务,因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在一方为了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或者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时,该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本案中,男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举债是为了经营公司,且公司从未盈利,更谈不上把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所以,法院不可能让何女士分担该债务。

话虽如此,但如果债权人提起债权债务纠纷诉讼的话,何女士很有可能要成为连带义务人。这是因为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何女士可以在事后向男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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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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