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本婚姻律师在海淀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婚姻案件。案情大致是:贾先生(化名,原告)与刘女士(化名,被告)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合,男方于2010年离开家独自在外租房生活。2012年10月,贾先生委托本律师向海淀区东升法庭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中,被告刘女士同意离婚,但主张分割原告贾先生名下的20万元银行存款。而贾先生已经将其中的6万元用于支付了房租,只同意分割剩余的14万元。刘女士当然不同意,她的代理律师认为该花费不合理,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家庭也没有任何实质贡献。针对被告律师的质疑,本离婚律师当即予以反驳:1、夫妻因为感情不合而分居是正常且普遍的选择,分居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争吵与冲突,给双方冷静思考夫妻感情现状及是否能维持下去的时间;2、既然分居是正常的选择,那么分居后离开家的一方租房居住就是必须的;3、就本案来说,贾先生在单位附近租房是为了工作的方便,结合房屋的地理位置及面积,每月3000元的租金是合理的;4、租房居住是贾先生最为基本的生活需求,只有满足了基本生活需求后,贾先生才能正常工作,也才能在这个城市生存下去。如果一个人连生存都不能保证,谈何为家庭做贡献?对方律师的理论显然缺乏人性!5、从我方提交的租房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支付租金的汇款凭证来看,该6万元确实已经支付给了房东,贾先生并未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综上,贾先生的租房支出属于合理花费,理应从20万元存款中扣除。
其实,本律师处理过非常多的此类涉及夫妻分居期间一方在外租房开销的离婚案件。只要租金合理,法官都会予以认可。最终,审理该离婚案件的法官在认可了贾先生在外租房的开销,仅就剩余的14万元进行了分割。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 http://www.bjlih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