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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对方所投商业保险时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4 | 397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本离婚律师处理的一些离婚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一方以自己名义在保险公司投保,对于保险合同的价值需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通常来说,这些保险可以分为两类: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顾名思义,财产保险主要针对某项财产投保,人身保险当然是针对人的生命健康投保。在作为离婚财产分割时,法院对这两类保险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在处理财产保险时,已缴纳的保险费及获得的保险金都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在处理人身保险时,由于此类保险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法院只会把已经缴纳的保险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保险金则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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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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