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婚姻律师接待了前来咨询离婚财产分割的王女士(化名)。她遇到的情况涉及她丈夫胡先生(化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已故父亲那里继承了30万元现金。对该款项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二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女士主张平分,胡先生却说这笔钱是他父亲留给他个人的,不能分割。
经过询问,本离婚律师得知胡先生的父亲在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因此胡先生接受此遗产属于法定继承。既然是依据法定继承得来的遗产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有权在离婚时分得该财产。依据是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由此可见,在继承遗产时除非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规定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否则所继承的遗产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根据该规定当然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分割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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