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律师在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离婚赔偿的婚姻案件。案件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刘先生(化名,被告)与对方江女士(化名,原告)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长期不和。某日双方为琐事发生了一次争吵,江女士按捺不住情绪上前与刘先生厮打,却不慎跌倒,但未受伤。然而,江女士却声称男方对其实施暴力。事后双方分居至今,江女士于今年10月委托律师以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开庭后,女方的律师申请了两位证人出庭作证家庭暴力问题,另外拿出一份女方初婚初育却流产的证明。证明目的是两点:1、男方曾对女方家庭暴力;2、女方是初婚初育,男方提出离婚对女方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所以要求男方支付离婚赔偿20万元。
对于女方律师提出的赔偿要求和理由本离婚律师认为是根本不能成立的。理由是: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赔偿的前提条件是“由于一方具有法定过错而导致离婚”,本案中原告自认的离婚原因却是双方性格不合;2、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过错中的家庭暴力是指严重或经常性的暴力,本案不属于该情形。更何况女方所提出的证人均未亲眼见到我的当事人实施暴力,仅是事后听说,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3、女方是否是初婚初育与本案无关,更不是离婚赔偿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女方及其代理律师竟然会以此作为离婚赔偿的理由只能说明他们头脑中有很深的封建残余思想。
由于对方提出的离婚赔偿理由根本无法成立,法官在中途调解期间向其做了法律上的说明。最终对方放弃了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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