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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一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反悔应当以什么案由起诉?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402 次浏览 | 分享到:

王女士(化名)与林先生(化名)于2010年协议离婚。就离婚财产的约定是:二人将婚后购买的福特轿车一部过户给男方父亲。但离婚后,王女士即反悔,在未办理轿车的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案请本十分简单,由于二人的离婚协议中出现了本不该出现的第三人即男方父亲,作为赠与合同又欠缺受赠人(男方父亲)的承诺,且财产未过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赠与不仅未生效,甚至连成立与否都值得探讨。因此,王女士完全有权利反悔并要求重新分割该轿车。于是本离婚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案由的相关规定,确定该案的案由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以此案由起诉不仅有法律依据,也是本婚姻律师常年办案的经验总结。因为之前本律师已多次以相同案由成功处理过多起类似案件。在法院立案的过程十分顺利,为了防止被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我方还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但在之后案件移送到审判庭准备正式审理时,一名所谓的案件承办法官却给我方设置了不小的麻烦。

立案后仅一周,本律师便接到了法院一个所谓该案承办法官的电话,通知让我方前去接受调解,同时声称该案比较复杂。于是本律师带领当事人按时来到法院,一名老法官出现在法庭内。其第一句话便是该案比较复杂,我方起诉书中的案由错误,应该是赠与合同纠纷。因此建议我方撤诉,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并且声称其本不应该告诉我们这些话,其实是怕我方凭白受到损失才讲给我们听。我的当事人当然不懂法律,听到法官如此说法立即没了主意并以怀疑的目光看着本律师。本律师当然对这位法官的做法非常恼火,虽然凭执业经验感觉到他在劝我方撤诉以减轻法院审判工作量,但这名法官未免也太过无视本律师的存在了,竟然当着本专业律师的面忽悠我的当事人,且根本就没有为我的当事人着想--如果听他的,我的当事人肯定要走弯路并最终还要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这个案由再诉。既然这位法官能这么干,本律师也就不顾及什么面子了,对该法官讲了如下的话:“1、建议该法官学习一下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本律师前不久刚以此案由成功在通州区法院处理一件类似案子;3、作为一名法官本应严格按照审判规则办事,其在案件正式裁判文书出来之前便早早将自己的审判意见告诉我们这些当事人的做法实在有失水准,让本律师怀疑其是否真正有资格审理该案;4、再建议其学习下《合同法》中最基本的要约、承诺规定以及关于赠与合同的实践性规定;5、建议法官尽早开庭正式审理该案,不要继续耽误本律师及当事人的时间了。见本律师根本不买账,该法官又使出另一招数,声称立案已经一周了,如果我方不撤诉,法院将立即通知被告领取起诉书。作为专业律师,本人当然知道其弦外之音——在做财产保全前就告诉被告我方已经就车辆起诉了,被告得知后很可能会转移车辆,使我方处于不利地位。听到此本律师心想:都是专业人士,何必如此忽悠呢?难道你还真敢这么办不成?于是,本律师告知该法官这么办将严重损害我方权益,也违反正常的办案程序,当真如此,我们会找地方反应情况的。话已说尽,我方就此离开了法庭。事后,本律师从某些渠道打探得知:该所谓法官只是负责做调解工作的,调解不成时案件将移送到真正审判的法官手中。今年案件太多,其这么做就是要减少案件量而已。这也印证了我当时的判断,但谁让这位法官遇到的是难以忽悠的本律师呢。多说其它无用,电话中只得对日以继夜地处理案件的法官们表达一番同情了事,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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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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