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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属于离婚财产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424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本婚姻律师的办案经验,法院在以往的离婚财产分割时,除非一方已经退休,否则会驳回另一方要求分割养老保险金及退休前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在本次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针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文的规定,本离婚律师认为,在法院在分割涉及养老保险金及养老保险费的问题时,大体可以按照离婚时一方当事人是否已经离婚而分为两种情况来理解:

1、离婚时,一方已经退休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养老保险金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离婚保险费;

2、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的,另一方不能主张分割养老保险金。但对于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则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一半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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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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