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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472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最高法院终于宣布酝酿已久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将于2011813日起施行。相信这个司法解释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对千万家庭产生深远的影响。作为专业离婚律师,当然对其中条文作了细致的归纳与分析。其中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得比较重要,也较难理解。要明确其中含义就要首先弄明白孳息自然增值的含义。所谓孳息在民法理论上讲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银行存款利息、房屋出租所获得的租金等。而所谓自然增值就本婚姻律师的理解主要是指财产的市场价值的提高。如古董字画的价格上涨,房屋的市场价格的增加等。对于这两部分的财产,如果是基于一方个人财产所产生,则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后一方以自己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作为离婚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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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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