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婚姻律师连续办理了两起在诉讼离婚中以案外第三人的财产做担保而保全被告手中掌控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案件。
由于在离婚案件为防止对方转移离婚财产而需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法院出面将涉案夫妻共同财产以合法的方式保护起来。但法院往往要求申请人提供等额价值的其它财产做担保,以弥补将来可能发生的、由于申请人的不当申请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虽然担保财产的数量、价值可以跟法官进一步协商,但数额终归不会太小,有的申请人由于确实拿不出这么多财产而打算放弃。其实,在此情况下完全可以寻求亲友的帮助,以亲友的财产作为担保。但凭本离婚律师多年的办案经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首先,该亲友的财产不能涉及其它权利负担,比如已经被抵押给其他人;其次,需要该亲友本人亲自书写保证书,保证该财产属于本人所有,并自愿承担担保可能产生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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