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离婚赔偿的婚姻案件。情况大致是:刘女士(化名,原告)与我的当事人郑先生(化名,被告)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的郑先生由于一时糊涂而与他人有了婚外情,后被刘女士发现。后悔不已的郑先生向刘女士保证今后不再犯此错误。事情虽然已经过去很久,但今年刘女士与郑先生的母亲又因为婆媳矛盾而闹得不可开交。刘女士一怒之下,以郑先生不能正确处理婆媳矛盾,只是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而向海淀区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同时还翻出“旧账”,以郑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外遇为由要求离婚赔偿30万元。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离婚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因一方过错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符合离婚赔偿的法定条件。而本案中夫妻感情破的原因是双方均没有处理好婆媳矛盾所致,不属于法定赔偿条件。至于郑先生若干年前的婚外情问题早已通过双方的努力而化解,不是双方的离婚真正原因,所以女方的索赔要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正是由于上诉原因,本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刘女士的索赔要求,进判决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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