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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中法官如何查明孩子对于抚养权的意见?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778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未成年子女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法官应该查明孩子对于抚养权的意见。而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孩子往往跟随一方生活在国外,不便出庭接受法官询问。对于这种情况,法官会如何处理呢?

以本离婚律师的经验认为,虽然孩子可以不用亲自到法庭发表意见,但应当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抚养意见书。具体做法是:如果孩子为中国国籍,可以直接前往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抚养意见的公证手续。如果孩子为外籍,则需要办理抚养意见的三级认证。然后将该抚养意见书连同翻译件一并快递给法官。

法官获得上述文件后便可以直接将其直接作为证据而确定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果孩子在意见书中表明愿意继续随海外一方当事人生活,法官会在排除了海外一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后便会在涉外离婚诉讼中的判决中按照孩子意愿决定由海外一方当事人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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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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