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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可以由中国与外国法院同时审理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71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律师发现很多涉外离婚案件的原、被告分别在中国与国外。由此产生是否可以由中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同时审理的问题。

对于上面的问题,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来代理涉外婚姻案件的经验认为:首先,可以中国与外国法院同时审理。其次,中国法院与外国法院的审理结果往往不同,除了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可能会被双方国家互相承认外,涉及子女抚养与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却是无法在对方国家产生法律效力的。虽然如此,并不意味着两个国家的法院同时审理就没有意义,运用得当的话很可能会产生积极的意义,所以是否决定同时审理还需要您结合自身案件的具体情况。

以本律师曾经代理过的一起涉外离婚案件为例说明如下:

我的当事人蒋女士(化名)与对方王先生(化名)为多年夫妻。蒋女士为美籍,带着幼子常年生活在美国。王先生为中国籍,主要生活与工作地点在中国。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已经走到起诉离婚的地步。由于王先生名下的主要财产均在中国,为了达到离婚时隐匿财产的目的,便向蒋女士所在地——美国加州法院起诉离婚。由于其自称无业无收入,致使美国法院无法查清其海外财产的情况。为了维护自身及孩子的合法权益,蒋女士便委托本律师向中国法院也发起了离婚诉讼。

在上述案件中,蒋女士委托本律师向中国发起涉外离婚诉讼最主要的目的当然是为了查明并分割男方所掌握的中国境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此,经过本婚姻律师的努力最终如愿以偿,蒋女士通过在中国的诉讼分得了数百万元,维护了自身的合法财产权。那么,对于蒋女士来说双方在美国的离婚诉讼是否就没有意义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于:虽然中国法院也同时判决身在美国的未成年子女由蒋女士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但是无法解决离婚后蒋女士获得独立监护权及为孩子争取更多抚养费的问题。这是由中美婚姻法律规定的不同所决定的。

基于上述原因,蒋女士在美国法院积极应诉,并将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所获取的男方收入与财产情况作为证据提交给了美国法院。由于本律师与蒋女士在美国律师的相互配合,并合理控制了中美两国法院的诉讼的节奏,蒋女士最终通过美国法院获得了孩子的独立监护权并争得了更多的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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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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