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离婚案中的当事人都会以对方有过错而要求对方承担离婚赔偿责任。虽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在离婚时需要承担离婚赔偿责任的四种情形,但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数额标准,都是法官自由裁量。即便如此,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来处理此类问题的经验来看,目前法官在离婚判决中决定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1、过错的大小。关于这一点很好理解:实施家庭暴力给对方造成重伤或轻伤的赔偿数额一定不同,没必要过多解释;
2、离婚财产的多少。对于这一点,恐怕有些人不好理解。但在本律师看来:法官在确定赔偿数额是的确是要考虑离婚财产的多少的。比如,本律师曾代理过的两起因男方与婚外异性长期同居的离婚案件中,离婚财产分别是数百万元与三十万元。法官就离婚赔偿数额的判决结果就是十五万元与三万元;
3、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相结合的原则。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家庭暴力的赔偿上。受到家庭暴力的一方由于需要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当然要由施暴方赔偿。在受伤的同时,精神也会受到伤害,所以也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除上述外,还有其它一些因素也会影响法官确定离婚赔偿的数额。比如双方私达成的赔偿协议、保证书等,建议您在离婚诉讼中要灵活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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