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正在处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王女士(化名,原告)在澳洲因与男方THOMAS(化名,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而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涉外离婚诉讼。此后王女士回到了澳洲并委托本离婚律师作为代理人准备出庭。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的规定,王女士应该在中国驻澳州使领馆办理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交给本律师后,本律师才能代为出庭参加诉讼。于是,王女士于日前来到领馆办理此事。没想到领馆工作人员却要求王女士提供该案的案件号才给办理。
对于此事,本律师认为澳洲领馆的要求实属多余。理由是:如果身在国外的当事人尚未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而是准备在委托律师后由律师代理起诉,那么便不会有案件号。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首先需要的便是通过领馆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公证手续,否则根本没有办法委托中国律师发起诉讼,更不可能在此之前就得到法院的案件号。
为了解决问题,本律师建议王女士和领馆换个说法,即:目前正准备委托中国律师起诉,所以没有案件号即可。根据本律师以往涉及驻外领馆办理公证的经验认为:关于此事有两个可能的原因:领馆工作人员没有正确行使自己的职权或者领馆有关公证职责的工作规定不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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