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涉外离婚问题的英国人白先生(化名)。他本人为英国国籍,最近几年一直在北京市朝阳区工作生活,而妻子为新加坡国籍。双方于四年前在英国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很快分居,女方目前在新加坡。白先生认为婚姻无法挽回,希望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然而,由于双方都是外国人,白先生担心中国法院不会受理。
对于白先生的担心,本离婚律师认为大可不必。本案中,虽然双方均为外国国籍,结婚登记地也在外国,但是白先生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北京的朝阳区,所以可以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离婚。对此,北京市高院也曾明确规定:“一方或双方在我国有经常居住地的人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的,应予管辖。”由此可见,在涉外离婚诉讼中,无论当事人的国籍、婚姻缔结地,只要一方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则中国的法院都可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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