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外离婚诉讼中有一类是涉及当事人居住在台湾地区的。本离婚律师以曾经代理过的一个此类案件为例,说明一下法院可以依法向台湾地区当事人邮寄送达司法文书的问题。
当事人张先生与台湾籍妻子在中国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而分居,张先生来到北京工作和生活,而女方则回到了台湾。分居5年后,张先生决定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离婚。然而被告却消极躲避诉讼,造成法院送达司法文书的困难。
接下来法官打算采取公告的方式向女方进行送达。众所周知,涉外离婚案件的公告期比较长,对于希望尽快解除婚姻关系的张先生来说是不利的。于是,本律师为此找到承办法官进行交涉,希望法院能采用邮寄方式进行送达。而法律依据是2008年4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经过一番交涉,法官同意以邮寄方式尝试送达。数周后,我们接到了反馈的消息——虽然女方未签收送达回证,但在邮件回执上签了字。于是,法院依法认为送达成功,接下来便可以开庭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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