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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中法院可以向台湾地区的被告邮寄送达司法文书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354 次浏览 | 分享到:

涉外离婚诉讼中有一类是涉及当事人居住在台湾地区的。本离婚律师以曾经代理过的一个此类案件为例,说明一下法院可以依法向台湾地区当事人邮寄送达司法文书的问题。


当事人张先生与台湾籍妻子在中国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而分居,张先生来到北京工作和生活,而女方则回到了台湾。分居5年后,张先生决定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离婚。然而被告却消极躲避诉讼,造成法院送达司法文书的困难。

接下来法官打算采取公告的方式向女方进行送达。众所周知,涉外离婚案件的公告期比较长,对于希望尽快解除婚姻关系的张先生来说是不利的。于是,本律师为此找到承办法官进行交涉,希望法院能采用邮寄方式进行送达。而法律依据是20084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经过一番交涉,法官同意以邮寄方式尝试送达。数周后,我们接到了反馈的消息——虽然女方未签收送达回证,但在邮件回执上签了字。于是,法院依法认为送达成功,接下来便可以开庭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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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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