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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能否持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承认?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261 次浏览 | 分享到:

离婚律师认为:本文所讨论的问题其实涉及国家司法主权,加之国家间对涉外离婚司法管辖权的重叠,所以比较复杂,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本律师将以最简单的方式进行分析。

首先表明本律师的态度: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如果“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中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已作出离婚判决且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时,中国法院将拒绝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所以,中国法院就同一涉外离婚案件作出判决后,无论是否判离,当事人均不可以再持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承认。

第一种情况: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后,中国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当事人并未选择在六个月后向中国法院提起第二次涉外离婚诉讼,而是直接向外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得了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于是,当事人持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回到中国,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对于这种情况,由于在先的中国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判决离婚的标准,所以当事人拿出之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尤其是中国法院刚刚判决不准离婚,夫妻感情尚未有进一步变化的情形时,外国法院却做出了相反的判决。这种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当然不会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

第二种情况:当事人已经获得了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但未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而是重新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然而,由于不符合中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条件,所以被中国法院驳回。于是,当事人只好拿出之前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请求中国法院予以承认。此时,中国法院对该离婚案件已经作出了判决,这种情况与第一种情况比的本质一样,均属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与中国法院判决相矛盾,故而中国法院仍不会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关于上述两种情况,我们还可以从最高法院规定的措辞进行比较和分析。最高法院的规定不予承认情形之一的原文是:“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中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已作出离婚判决且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这里面在描述中国法院的是“已作出判决”,描述第三国法院的是“已作出离婚判决”。二者缺少“离婚”二字,这一差别也足以说明了立法者的意图,即:只要中国法院做出过判决,无论是否判离,当事人均不得再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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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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