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连续办理了两起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效力的案件。为了方便大家的申请,本离婚律师现将人民法院审查此类涉外离婚案件时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1、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因为根据我国法律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具备中国国籍或者对方具备中国国籍时,申请人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承认申请。如果双方均是外国人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
2、外国离婚判决的内容及其是否已经生效。原则上,人民法院只会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中的婚姻解除内容,而对于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是不会承认的;
3、外国离婚判决是否已经生效。通常需要附上一份离婚判决已经生效的证明;
4、如果是离婚案件中的原告提出申请,则原告除了需要提供上述文件外,还需要提供足以证明外国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已经向被告做出过合法送达的证明文件;
5、所有上述文件是否已经在外国进行公证并由中国驻外使领馆进行了认证,同时还需要提交经具备司法翻译资质的机构进行翻译后的中文译本。
本律师提醒您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准备好这些文件后,您在法庭上也要谨慎回答法官的问题,否则仍然会因为回答不当而被拒人民法院绝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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