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涉外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在国外法院判决离婚的。这种离婚判决虽然已经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但要想在中国境内发生法律效力,还需要当事人将离婚判决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申请。本离婚律师先以一起此类涉外离婚案件为例就申请承认时需准备的材料做一简单介绍。
我的当事人马先生(化名,离婚案件被告)与郭女士(化名,离婚案件原告)均为中国公民。双方于3年前在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郭女士独自前往美国生活,并于前年向美国法院起诉离婚。经过向马先生送达开庭传票与审理,美国法院在马先生缺席的情况下判决双方离婚,同时将离婚判决书邮寄给了马先生。现为了证明自己利益状态,马先生准备将离婚判决书提交给中国法院进行承认。这种情况下,本律师认为马先生应准备如下材料:
1、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准备申请承认的中国法院的管辖依据;
3、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书;
4、外国法院向被告送达的开庭传票。需注意的是:该传票需要经外国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外交机构进行认证。然后将经过公证认证的的开庭传票交给中国具备司法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为中文;
5、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该离婚判决书同样需要进行公证、认证与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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