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收到了一份从美国寄来的涉外离婚的诉讼文件。寄件人是我在美国的当事人,她打算以委托离婚律师,且本人不到庭的方式向中国法院起诉解除与国内男方的婚姻关系。经过庭前谈判,男方已经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在此基础上,本律师起草了诉讼文件并让我的当事人在美国做好公证后快递给我。在起诉书中,本律师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将子女探望权规定为:“男方每周可以与女儿视频通话半小时,每年享有连续十五日的探望女儿的时间,探望期间,男方有权将女儿接回中国。上述探望的具体时间由双方根据情况提前协商确定。”然而,本律师今天拿到的经过公证的离婚起诉书中,我的当事人却把上述探望问题的约定修改为:“男方有探望女儿的权利。”
这种修改看似更简单,但也更笼统,而且已经笼统到了根本不具有操作性的程度。在未来的开庭审理中,法官肯定会以此为由而拒绝将这种表述放入离婚调解书中。毕竟本律师只是代理人,无权对离婚起诉书作出修改。看来只能由当事人在美国重新办理了。
通过这件事情,本律师也真心提醒涉外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由于身在国外,诉讼中会有诸多不便,所以一定要提前和您的律师充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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