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本律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出庭代理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该案并不复杂,但对于被告提交的某些证据,本离婚律师认为其缺乏必要的认证手续而无效。
原来,双方当事人都在国外但一直分居,而被告为了得到孩子的抚养权,便提供了一些孩子随其生活过程中,所获得的各种学习荣誉证书的照片当做证据,以证明在其照看下,孩子正在健康成长。对于这些照片,本律师认为无效的理由主要有两点: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应该提供原件以判断真伪,既然是荣誉证书,对方理应出示原件;2、对涉外离婚案件法律还要求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均应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进行认证。对方提供这些证据不仅没有原件,也没有经过认证;3、法律还规定:凡涉及证据中涉及外文的,均应翻译为中文。对方也未进行翻译。综合上述三个理由,本律师认为该组证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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