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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中国人与外国人进行域外送达的区别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219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办理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中向国外被告做域外送达的手续。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虽然同是域外送达,送达时间都比较长,但对于在受送达人的国籍不同,具体采用的送达方式是有区别的。

1、如果涉外离婚案件中的受送达人是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则负责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将送达文书逐级上报至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委托外交部指示其驻外使领馆直接送达。甚至目前有的法院可以采取EMS快递的方式将诉讼文书快递给受送达人,以缩短送达时间

2、如果涉外离婚案件中的受送达人是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则负责审理案件的法院应将送达文书逐级上报至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转交给中国外交部后,再由外交部转交给相应国家的外交机构,然后由该国外交机构将诉讼文件交给本国司法机构向受送达人进行送达。

离婚律师今天办理的案件中的受送达人目前就居住在美国,并且是美籍,所以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采取上述第二种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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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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