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正在处理一起特殊的涉外离婚案件。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陆先生(化名,原告)与刘女士(化名,被告)于3年前在中国登记结婚后去了加拿大。婚后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陆先生回国生活,而女方继续留在加拿大。在此期间,女方向加拿大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于是,加拿大法院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规定,委托女方在中国的朋友以登门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该国法院传票及离婚起诉书交给了陆先生并视之为送达成功。之后没多久,加拿大法院便做出了离婚判决。
虽然加拿大法院以私人委托直接递交的方式在中国境内进行司法送达并不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但目前中国法院对此类问题的审查只是看被告手中是否有外国法院的开庭传票。本案中,陆先生手中持有该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与开庭传票。只要我方将这两个文件进行公证与认证后直接提交给中国法院,还是很可能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的。
于是,陆先生便委托本离婚律师开始着手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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