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

              Divoce lawyers

      首 席 律 师​​
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办理涉外离婚案件送达过程的不合法问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214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正在处理一件在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法院的涉外离婚案件。该案件的大致情况是:我的当事人张先生(化名,原告)与金女士(化名,被告,韩籍)于5年前登记结婚。婚后张先生便前往美国学习,而金女士则来到张先生在济宁的父母家生活至今。现因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加上婆媳矛盾,张先生在其母亲的支持下委托本律师向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法院起诉离婚。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很快便向该法院递交了诉讼材料。由于张先生的母亲身在济宁当地比较方便,加之他的母亲非常支持其离婚的想法,所以在立案后,张先生的母亲便经常前去询问案件的进展。

就这样,该院法官在立案后没几天便打电话通知被告金女士前去领取开庭传票。而金女士非常抵触,并以种种借口推脱不去。张先生的母亲见此情形便来到法院找到承办法官进行商议。而该法官竟然以被告和张先生的母亲住在一起为由,将本应由原、被告领取的传票统统交给了张先生的母亲代为转交。

对于该法官的做法,本离婚律师认为非常不妥。本律师是原告的张先生的代理人,法院发给原告的的传票依法应由原告本人、其同住成年家属或者代理律师收取。本案中,张先生的母亲并非张先生的代理人,同时也不是张先生的同住成年家属(张先生在美国)所以,传票是不能由张先生的母亲代收的。但鉴于张先生的母亲代收可以方便我方诉讼,所以本律师可以暂且不管。但法官将发给被告的传票也交给原告的母亲代为转交的做法的确是有问题的。这种做法表面上看也是在方便诉讼的进行,但存在严重隐患。这是因为: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当事人的同住成年家属可以代收传票,但该家属明显不包含存在利害关系的另一方的成年家属。如果另一方的家属恶意不将传票交给当事人,造成当事人无故拒绝出庭的现象,或者当事人实际上收到传票并参加庭审,进而被法院判决离婚之后,当事人还可以在上诉期间抓住法院送达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要求推翻一审离婚判决,导致我方的全部工作前功尽弃。

鉴于此,本律师马上告知张先生的母亲:将传票退还给法官,要求法官将传票快递给被告并由其签收或采取其他合法的方式对被告进行送达。

版权属北京婚姻律师,欢迎您向婚姻律师咨询,北京离婚律师-北京最专业的离婚律师http://www.bjlihun.com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国际大厦2003室

离婚律师咨询电话/微信号:13693697164
邮箱:
songjlvshi@sina.com
Q Q:120196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