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接受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原告的委托。然而,接受委托后,我的当事人杜先生(化名,原告)却为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甚至中国法院能否受理而担心。情况大致是:双方原来都是中国公民,杜先生的户籍在广东,女方的户籍在北京市朝阳区。双方于2001年在朝阳区登记结婚。婚后女方长期居住在美国至今,而杜先生则基本在北京生活并在北京市朝阳区购买了房产。后来双方均取得了美国国籍并注销了中国的户口。现在,杜先生想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却担心中国法院不会受理。原因是:1、双方现在都是美国人;2、女方一直居住在美国。
对于杜先生的担心,本离婚律师认为是没有必要的。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有关离婚案件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杜先生的情况完全符合该规定,所以,杜先生只要以自己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为由即可向朝阳区法院提起涉外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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