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做涉外离婚咨询的吴先生(化名),其妻子正在加拿大工作和生活。由于长期分居发生矛盾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吴先生的妻子委托律师向加拿大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加拿大法院尚未做出离婚判决。由于中加两国的法律制度不同,吴先生非常担心加拿大法院的判决会对自己不利。为此询问本离婚律师:既然自己与妻子都是中国公民,能否将案件移送到中国来审理。
对于吴先生的担心,本律师非常理解,也愿意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但是,吴先生的应对方案是不可行的。因为中加两国的法律制度不同,作为主权国家均有独立的司法权,不存在相互移送起诉离婚案件的条约及国内法律规定。所以,加拿大法院不可能将吴先生妻子起诉离婚的案件移送给中国法院审理。
虽然吴先生的想法行不通,但还有另外一条路可以走,即:吴先生作为原告凭婚姻关系证明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所以,男方可以直接向中国法院也起诉离婚。
对于本律师的建议,男方还有疑问,即万一自己在国内起诉后,加拿大法院作出了判决,女方拿着判决书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与强制执行怎么办?对此问题,我国法律早有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做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则对其它国家法院的判决不予承认。”所以,男方的这个担心是多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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