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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谈“大陆与台湾离婚法律制度的异同”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273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正与台湾某律师事务所离婚律师周某协同办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由于该案当事人具有台湾籍身份,故会涉及台湾的离婚制度,与大陆离婚法律制度相比有相同之处,但差异也很明显。本律师在此做一简要介绍:

首先,在离婚方式上,台湾地区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1、协议离婚;2、调解或和解离婚;3、裁判离婚。关于协议离婚类似于大陆的协议离婚,需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不同之处在于:台湾的离婚协议书需要有两名证人签名。台湾的调解或和解离婚其实就是大陆在法院经法官主持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但在台湾民法里是作为单独一种离婚方式予以规定的。第三种离婚方式即裁判离婚相当于大陆的起诉离婚并出具离婚判决书,但不包含调解或和解离婚罢了。

其次,关于离婚判决的标准上,大陆与台湾地区均坚持以夫妻感情状况为依据,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了11个标准:

1、重婚(大陆婚姻法中也有此标准);

2、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大陆婚姻法中类似的规定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践中一般要持续三个月以上);

3、夫妻一方对他方为不堪同居之虐待(大陆婚姻法规定与之类似);

4、夫妻一方对他方之直系亲属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亲属对他方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大陆婚姻法规定与之类似);

5、夫妻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大陆婚姻法规定与之类似);

6、夫妻一方意图杀害对方(大陆婚姻法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7、有不治之恶疾(大陆婚姻法限定为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大陆婚姻法限定为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大陆婚姻法限定为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0、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逾六个月(大陆婚姻法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其中并未限定为故意犯罪)

11、其它(大陆婚姻法也有此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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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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