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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后又在美国重复登记,日后该怎么离婚?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338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接到一个比较特别的涉外离婚咨询电话。咨询的是一位身在美国并打算回国结婚的鲁先生(化名)。他遇到的问题大致是:2001年,鲁先生与文女士(化名)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起去了美国。也许是为了长期在美国生活的方便,双方于2006年在美国纽约州政府再次做了结婚登记。然而,2010年双方感情破裂并持在美国取得的登记结婚的证书在美国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在,鲁先生打算回国与李女士(化名)登记结婚。由于国内相关部门没有记录其已经离婚的信息,所以要委托律师办理美国离婚判决在中国法院的认可事宜。

听了鲁先生的情况介绍后,本律师顿感事情比较复杂。首先,本律师认为其手中的美国离婚判决不会被中国法院所认可。理由是:鲁先生在国内登记结婚在先,其在美国再次与相同的异性登记结婚的行为属于重复登记。我国法院是不可能认可这种重复登记行为的。理由很简单,举个例子说明:众所周知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后收入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婚时间自然成了划分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界限。如果中国法律可以认可鲁先生的两次结婚登记都有效,那么一旦出现鲁先生请求中国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中国法院将无法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着直接原因就是结婚时间无法确定。从法理上讲,中国法院既然不可能认可鲁先生在美国登记结婚为有效,那么更不会认可鲁先生在美国法院取得的其解除在美国登记结婚而产生的婚姻关系的离婚判决书。所以,按中国法律来分析,鲁先生至今仍然处于已婚状态,其打算回国再和李女士结婚将构成重婚。

听了本律师的分析,鲁先生才恍然大悟,打消了试图让中国法院认可美国离婚判决书的想法。于是本律师鲁先生先与前妻商量一下,在中国法院办理离婚手续,然后再办理再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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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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