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前,本律师处理了一起涉外离婚诉讼。案情大致是:澳大利亚籍的埃尔文先生(化名,被告)与新加坡的林女士(化名,原告)在北京因工作相识并交往,于2008年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工作原因,林女士回到新加坡,而埃尔文先生仍在北京工作生活至今。期间,埃尔文先生曾短时间回国探亲及前往上海出差。现双方因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民政局不负责双方均为外籍人士的协议离婚事务,而且林女士也没时间特意来北京办理离婚手续。所以双方只能向埃尔文先生经常居住地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林女士只要委托北京离婚律师作为代理人即可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于是双方商定由林女士作为涉外离婚诉讼的原告并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并起草离婚起诉书,埃而尔文先生作为被告亲自出庭应诉。虽然如此,林女士经过了解发现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埃尔文先生的经常居住地似乎有些问题。因为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本案中就是埃尔文先生的经常居住地法院—海淀区法院)。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虽然埃尔文先生在北京市海淀区已经居住多年,但最近一年曾出差去过上海,并在上海逗留了约二周的时间。这个情况貌似和法律规定的连续居住相冲突,海淀法院会不会因此不受理呢?
其实,林女士的担心是多余的,其对法律的理解过于机械。虽然从字面上理解连续是指不间断的意思,但在实际生活当中,人们因为各种情况是很难做到连续不间断地在一个地点居住一年的。比如回国探亲访友或者出差,甚至旅游都会打破这种不间断的状态。所以,对该法律规定应探讨其制定的本意。法律之所以规定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可以管辖离婚案件,无非是为了结合被告的居住情况方便被告应诉及法院传唤被告并防止原告滥诉。本案中,被告埃尔文先生去上海仅是出差,经常居住地仍然是北京市海淀区,所以海淀法院对他们的离婚案件有管辖权。
经过本律师的释疑后,林女士打消了顾虑并在新加坡办理了离婚材料公证和认证手续后寄给了本律师。最终,双方在海淀区法院顺利办理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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