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律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成功处理了一起涉台离婚案件。虽然身处台湾的被告始终拒绝出庭,甚至也未委托律师应诉,但在本律师的努力下,合议庭参照涉外离婚的程序进行了审理并经过评议,最终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该案的案情大致是:加拿大华人费先生(化名,原告)与台湾籍廖女士(化名,被告)于2008年在加拿大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合。2009年7月,费先生只身来到大陆工作和生活,而廖女士则回了台湾,之后双方在无往来。2013年3月,费先生委托本离婚律师向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廖女士的婚姻关系。
由于原告在北京市朝阳区已经居住满一年,根据离婚案件管辖的规定,朝阳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但在开庭前,法官单独找到我方进行了谈话,内容大致是被告虽然收到了法院寄给她的传票,但被告拒绝出庭。这种情况下法院很可能因为无法查明相关事实。言外之意就是很有可能再次驳回。对于这一点,本律师早有预料并已准备了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双方确已感情破裂。法官了解这一情况后也不再说什么,案件如期开庭。当天,虽然被告仍未露面,但庭审却非常顺利。我方出示完全不证据后,法官宣布休庭。案件进入合议庭评议而后作出判决的阶段。凭本律师多年处理离婚案件的经验判断:这一次法院应该作出离婚判决。果不其然,一个月后我方终于顺利拿到了离婚判决书。虽然被告离婚不出庭,但费先生依然如愿解除了与廖女士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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