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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中如何证明双方分居已满两年?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249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代理了一起涉外离婚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美籍华人马先生(化名,原告)与Emily女士(化名,被告)于2009年在美国登记结婚。婚后仅半年即因感情不合而分居至今。20102月,马先生从美国独自回到北京工作。期间,马先生曾于20108月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但被法院判决驳回。现马先生打算委托本离婚律师再次向法院起诉,但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出庭应诉。

根据多年办理离婚案件的经验并结合该案的情况,本律师认为要想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顺利获得离婚判决,就要寻找符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满两年。这一法定感情破裂标准的证据。而这又涉及两个方面的具体证据,即:1、双方感情不合;2、双方已经为此分居两年以上。关于感情不合的问题很好证明,马先生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的判决书就是很好的证据。但是分居两年证的取得据却有些困难。为此,本律师结合案情想到被告Emily女士从来没有来过中国一直在美国居住,而我的当事人马先生在立案时曾从居委会取得并向法院提交过一份自己长期在北京市海淀区居住的证明。但该证明没有特意说明马先生未和妻子Emily共同居住。鉴于此,我方只要能够证明被告Emily女士从来没有来过中国即可。为此,本律师特意前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核对与查询并取得了这方面的证据。至此,我方用来证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满两年。这一法定感情破裂标准的证据已经齐备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该案在被告Emily女士经传唤未到的情况下经过两次开庭缺席审理,法院认可了我方提交的离婚证据,最终判决双方离婚,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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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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