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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中一定要注意对证据进行公证和认证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262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在朝阳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外离婚案件。在准备证据时发现我在德国的当事人曾于一年前收到对方从国内汇给她的5万欧元。该款项是我的当事人在德国生活的费用且已经花费得所剩无几。根据做涉外离婚律师的经验判断,对方在法庭上肯定会要求分割这笔钱,因此我方需要准备消费凭据当证据以证明这笔钱已经正常花费掉。否则,法官很可能会推断这笔钱还存在进而进行分割。而要把在国外形成的证据运用到国内离婚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就是要对这些证据进行公证和认证。

在本律师向我的当事人做了分析后,本以为当事人在国外会很快联系当地公证机关和中国驻外使领馆做公证和认证工作。没想到我的当事人没有意识到公证认证的重要性,根本没做相关工作,而是直接把全部消费凭据寄给了我。眼看开庭日期临近,本律师立即联系我的当事人再次向其讲解了相关规定。然后将这些未经加工的消费凭据退了回去,要求其马上进行公证和认证。好在这次我的当事人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按照本离婚律师的要求用了一周的时间做好了相关工作,获得了合法有效的证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本案中,如果我的当事人不按法律要求去做的话,则会因离婚证据不合法而无法被法官所认可。相反对方肯定能够拿出银行汇款单做有效证据,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曾经收到过5万欧元。面对这中情况,即使那5万欧元不再银行账号里,法官也会推定还在我的当事人手里,进而判决我的当事人拿出一半来分给对方。显而易见,造成这样的损失是完全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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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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