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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家出走七年是离婚赔偿的理由吗?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2 | 862 次浏览 | 分享到:

昨天,本婚姻律师在昌平区法院处理了一起涉及离婚赔偿的婚姻案件。该案特殊之处在于:本案原告郭先生(化名)在起诉之前已经离家出走近7年。其间曾被被告肖女士(化名)宣告失踪。如今多年未见的一对夫妻重新聚首,让本律师思考了很多关于如何经营好婚姻生活的问题。

该案案情大致是:郭先生原本是北京某大学的在读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认识了在老家工作和生活的肖女士。当时肖女士的身份是离异并有一个女儿归前夫抚养。在爱情的驱使下,郭先生不顾家人的反对与肖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婚后第二年生下了共同的儿子小刚(化名)。由于学业压力很大,郭先生本打算将妻儿安排在自己父母家中生活,自己的父母也可以帮助肖女士照顾一下孩子。没想到肖女士的性格比较执拗,坚决要带着不满一岁的小刚来北京和郭先生生活在一起,并在未达成一致意见、背着郭先生的情况下抱着孩子直接来到北京郭先生的宿舍。无奈之下,郭先生只好舍弃宿舍另租房与妻儿生活在一起。但好景不长,生活在一起后肖女士乖张的性格便暴露出来,经常与郭先生大吵大闹,搞的郭先生根本无法静下心来做研究。在一次失败的研究后,郭先生心情沮丧地回了家,没想到肖女士又开始无端发脾气。自觉生活、学业都看不到出路的郭先生一狠心选择了离家出走。自此便杳无音信,过上了长达7年的漂泊四方的生活。肖女士随即将孩子小刚送回了孩子奶奶家,自己在北京独自生活。2007年,因为肖女士在北京有了婚外情并打算再婚,所以,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申请了宣告郭先生失踪。郭先生对此一无所知,据郭先生事后讲,离家出走的7年间,自己一直处于居无定所、到处漂泊的状态,窘迫时曾选择在寺庙暂时落脚。

最终,郭先生终于想明白自己还有老母和孩子要履行责任,还是要回归正常生活、完成自己的学业的。于是郭先生回到北京委托本律师代为向昌平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开庭当日,双方终于再度聚首,但7年时间的分离确实让双方冷静了不少,夫妻感情也早已荡然无存。肖女士在表示同意离婚的同时,向郭先生提出了离婚赔偿的要求,索赔45万元。郭先生当然拿不出这么多钱。本离婚律师当即指出肖女士的索赔没有法律依据,因为: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仅限于重婚、家庭暴力等几种,并不包括一方离家出走的情形,而该案中郭先生离家出走实际上就是因为感情不合与肖女士分居,分居的情形在离婚案件中再常见不过了,只是本案中分居的时间有点长而已;2、虽然郭先生离家出走是一种很消极的处理夫妻矛盾的方式,但肖女士在此期间也没有对家庭履行自己的义务,孩子小刚从几个月时便交给了爷爷奶奶抚养至今。综上,肖女士的索赔要求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情理依据。最终,郭先生出于对自己选择消极处理夫妻矛盾行为的反省,向自己的母亲借了22万元作为补偿交给了肖女士,二人调解离婚

本律师认为,婚姻生活是双方的事儿,妥善处理婚姻生活期间发生的矛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郭先生消极逃避、离家出走的行为当然是错误的。因为真诚地交流、沟通在婚姻生活中非常重要。但我能想到的是:郭先生当年离家出走这么多年也不会是草率的决定,他当时一定是出于一种对生活和学业都非常绝望的状态。作为妻子,肖女士应及时关心自己的丈夫,分担他的压力。但肖女士不能为自己的丈夫着想,相反在生活方面给郭先生施加了更大的压力,导致郭先生选择了消极且极端的处理问题方式。正是由于双方都不能妥善处理问题才造成了如此后果,这个案例值得我们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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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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