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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不成强行纠缠是违法行为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12 | 882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婚姻律师今天代理了一起恋人分手后,女方不愿接受长期无理纠缠男方的侵权纠纷案件。虽然该案不属于离婚赔偿纠纷范畴,但与现实生活中男女离婚后,一方继续纠缠对方的情形有类似之处。

该案案情大致是:赵女士(化名)与刘先生(化名)于2007年建立恋爱关系。在交往中刘先生发现赵女士性格怪异,且刻意隐瞒自己的家庭背景,交往近四年的时间里,赵女士从未让刘先生见过自己的家人,刘先生虽然提出过要求,但赵女士总以种种借口推脱,导致刘先生逐渐失去了对赵女士的信任,并最终于2011年提出分手后与近日与他人登记结婚。没想到赵女士突然变得非常暴躁且偏执。每天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手段对刘先生进行威胁、攻击。不仅如此还采取上班经常跑到刘先生的单位大吵大闹,对刘先生进行诽谤干扰正常经营秩序。下班跟踪、拦截,时间持续至今。给刘先生的工作、新婚生活带来很大干扰,无奈之下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

那么,赵女士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本离婚律师认为:首先,赵女士违反了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1、根据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第二十六条规定:追逐、拦截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3、第四十二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其次,赵女士截至目前的行为还侵犯了赵先生的人格名誉权。赵先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的同时并让对方赔礼道歉。

在本律师与对方交流的过程中,有个插曲:赵女士要求刘先生马上和新婚妻子离婚,否则就要在其单位门口、大庭广众之下自杀。其实她的自杀方式也违法,可以参考农民工讨薪自杀引围观,被救后又被公安机关拘留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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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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