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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中的财产保全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520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需要就离婚财产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于这类财产保全问题,我国法律有特别规定,本离婚律师提醒大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对于涉外离婚诉讼的原告在婚姻官司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应该在法院作出许可裁定之日起30日内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

2、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离婚案件的对方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的,法院会解除保全措施。当然,担保财产要能够对离婚案件最终的财产执行起到保证作用;

3、凭本婚姻律师多年办理涉外离婚案件的经验:即便需要保全的财产在国外,我国法院也会根据与有关国家的条约或其它规定通过财产所在国法院予以保全,因此不必担心离婚财产在国外而无法保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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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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