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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中如何向在国外的对方公告送达婚姻法律文书?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530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本婚姻律师代理的众多涉外离婚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在起诉离婚时要向身在国外的被告公告送达离婚文书的情况。由于涉外离婚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法院在选择公告送达时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与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区别:

1、公告送达中的公告期不同。通常国内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离婚文件的期限为60日,而涉外婚姻案件的公告期则需要6个月;

2、公告送达离婚文件的所通过的报纸媒体不同。国内婚姻案件的公告一般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而涉外离婚案件的公告需要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刊登。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给报社出具公告通知,载明所需公告的内容,由当事人持此文件到报社联系,并向报社支付公告费。本离婚律师提醒需要做公告送达的当事人一点:在报社收到所需公告的离婚文件并刊登后要把载有公告信息的报纸及公告费票据提交给法院,把报纸给法院是为了让法院确定公告截至期限与离婚文件确已公告,公告费票据交给法院是为了将来让法院在离婚诉讼决书里确定公告费应该由被公告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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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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