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婚姻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接触到涉外离婚案件。由于涉外离婚案件经常会牵涉到有关国家的法律,所以此类案件比一般离婚案件要复杂。当今世界各国除极少数信奉天主教并以天主教教会法为基本法律的国家如巴西、阿根廷、马耳他等国家外,一般都认可并规定有关于离婚的法律制度。但各国的离婚制度又千差万别,尤其是在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方面,因为涉及到国家司法主权与对本国公民的保护,所以规定尤为严格。本离婚律师在此先对英国、美国和瑞士法律中关于离婚案件管辖的制度作一简要介绍。
总体上说,英国、美国、瑞士这三个国家是以离婚当事人的住所、居所等与定居有关的情况作为确定自己国家的法院对离婚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的依据的。
1、英国法律规定:只要而且只有当婚姻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在起诉时的住所在英格兰或者截至到起诉时在英格兰惯常居住满一年,英格兰法院就有权受理离婚诉讼或司法别居诉讼。但同时,英格兰法律也规定:婚姻期间妻子的住所与她丈夫的住所相同。即住所从夫原则。也就是说除非起诉时丈夫住所在英格兰,否则法院不会受理女方的诉讼。对于这一颇受诟病的规定,后来又有如下弥补措施:1、男方遗弃女方或被驱逐出英国国境前住所在英国,女方仍然可以向英国法院起诉离婚;2、女方在起诉离婚前一直居住在英国满三年,可以向英国法院起诉离婚; 3、当事人的婚姻被共同住所地之外的其它国家法院判决无效,女方恢复到未婚状态,女方要求否定这一判决时,女方可以在英国法院起诉;4、男方失踪前的住所在英国,女方即可以向英国法院起诉离婚。此外,当英国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结束前,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则一并由英国法院管辖。
2、 美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均有住所的州、夫妻一方住所的州或者虽然夫妻双方在美国领土内均无住所,但案件与其中某个州有联系且依此联系进而解除双方的婚姻合理,则这些州均可以受理离婚案件。同时,1、如果非当事人住所地法院所作出的离婚判决,对未出庭也不属于该法院管辖权下的一方无拘束力。此原则可防止配偶之一方,于非住所地法院获得有效的片面离婚判决。2、请求离婚配偶的住所地法院所为离婚判决有效,且此判决应受他州法院的承认。3、倘若缺席配偶因出庭(诉讼代理人代理亦可)、提出答辩状等参加离婚诉讼程序时,则离婚判决有拘束力亦有效,必须为他州法院所承认。4、离婚管辖权与基于婚姻而生扶养义务管辖权不同。
3、瑞士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人的住所地在瑞士、原告人住所地在瑞士且已在瑞士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原告本人是瑞士公民,则瑞士法院均可以受理有关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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