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师谈一谈《民法典》关于起诉离婚案件中法律认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变化。
根据以往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有: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对于上述规定,《民法典》所做的修改有:
一、将“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修改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取消了“有配偶者”这个用语。
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实,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自然是要调整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所以,在本条规定夫妻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中所指的与他人同居者自然是夫妻间的一方,即有配偶者。而在法条中强调与他人同居者必须是“有配偶者”明显多余。去除并不会引发歧义。
二、增加一个法定情形,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对于该规定,本婚姻律师认为立法者是想让夫妻双方能够对离婚的问题更谨慎。根据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起诉离婚通常的处理方式是: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半年后第二次起诉的,一般都会判离。也就是说: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经过半年再次起诉便很可能获得离婚判决。现在,《民法典》规定的时间是一年,且需具备“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条件。这种规定很有可能会拉长最终离婚的时间。绝大部分夫妻都是正常的成年人,对于日子是否能过下去、婚姻是否能维持,自有其合理的判断。由于离婚率高企,不纠根源,而认为很多夫妻离婚都是出于草率,进而以这种方式予以阻挡,恐怕是治标不治本。实施后的具体效果如何让我们慢慢观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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