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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谈“《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法律的主要修改(十七)”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2 | 816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天,本律师谈一谈《民法典》关于起诉离婚案件中法律认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变化。

根据以往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有: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对于上述规定,《民法典》所做的修改有:

一、将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修改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取消了有配偶者这个用语。

对此,本离婚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实,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自然是要调整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所以,在本条规定夫妻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中所指的与他人同居者自然是夫妻间的一方,即有配偶者。而在法条中强调与他人同居者必须是有配偶者明显多余。去除并不会引发歧义。

二、增加一个法定情形,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对于该规定,本婚姻律师认为立法者是想让夫妻双方能够对离婚的问题更谨慎。根据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起诉离婚通常的处理方式是: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半年后第二次起诉的,一般都会判离。也就是说: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经过半年再次起诉便很可能获得离婚判决。现在,《民法典》规定的时间是一年,且需具备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条件。这种规定很有可能会拉长最终离婚的时间。绝大部分夫妻都是正常的成年人,对于日子是否能过下去、婚姻是否能维持,自有其合理的判断。由于离婚率高企,不纠根源,而认为很多夫妻离婚都是出于草率,进而以这种方式予以阻挡,恐怕是治标不治本。实施后的具体效果如何让我们慢慢观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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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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