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随着科技的发达,将会出现更多新种类的证据。比如现在普及率非常高的聊天手段——微信。本离婚律师今天就为大家讲解一下在起诉离婚过程中用微信聊天记录当作证据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根据目前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的规定,微信聊天记录被归类为电子证据。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删改、伪造,所以法院在审查此类证据时要求较为严格。那种认为只要把微信聊天截图交给法官就算完成了举证责任的想法是不正确的。正确的做法是:
一、提供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而非聊天的只言片语。这是因为法官需要根据聊天的上下语境来了解双方的真实意思。
二、准备好微信聊天的原始载体。也就是说当初用哪个电子设备聊天的,就要向法院出示该电子设备。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删改、伪造,便于鉴定机构作出有效的鉴定。
三、提交聊天双方的微信账户信息,以此来证明聊天者的身份。
四、如果您用微信操作了资金转账事项,最好在转账时注明资金性质、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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