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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中运用微信聊天记录当作证据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2 | 776 次浏览 | 分享到: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随着科技的发达,将会出现更多新种类的证据。比如现在普及率非常高的聊天手段——微信。本离婚律师今天就为大家讲解一下在起诉离婚过程中用微信聊天记录当作证据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根据目前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的规定,微信聊天记录被归类为电子证据。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删改、伪造,所以法院在审查此类证据时要求较为严格。那种认为只要把微信聊天截图交给法官就算完成了举证责任的想法是不正确的。正确的做法是:

一、提供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而非聊天的只言片语。这是因为法官需要根据聊天的上下语境来了解双方的真实意思。

二、准备好微信聊天的原始载体。也就是说当初用哪个电子设备聊天的,就要向法院出示该电子设备。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删改、伪造,便于鉴定机构作出有效的鉴定。

三、提交聊天双方的微信账户信息,以此来证明聊天者的身份。

四、如果您用微信操作了资金转账事项,最好在转账时注明资金性质、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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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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