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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起诉离婚案件判决该从哪天开始生效?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2 | 485 次浏览 | 分享到:

前几天,本律师收到了从海南省三亚市某法院快递来的一个起诉离婚案件的判决生效证明。因为离婚判决生效日期的计算是大家比较关心且容易出错的问题,而该院所出具的生效证明恰恰也出现了计算错误,所以本离婚律师决定与大家讨论一下。

先来介绍一下与之相关的情况。我的当事人因夫妻感情破裂而作为原告起诉对方离婚。经三亚市某法院审理后作出我方胜诉的一审判决。此后,法院以邮寄送达的方式于上个月11日分别寄给了原、被告双方。原告收到日期为当月13日,被告收到的日期为当月14日。经过多日等待,没有收到被告提出上诉的消息后,本婚姻律师打电话给该法院,请求其为我方出具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为下一步申请强制执行对方做准备。很快,我方便收到了生效证明。该证明所确定的判决书生效日期为当月29日。

对于该院所确定的判决书生效日期为当月29日,本律师认为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1、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于一审离婚判决不服的,应该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超过15日未提出上诉的,则一审离婚判决开始生效。根据法律规定,所谓“从某某之日起计算”应该以次日作为计算的第一日。

2、本案中,我方当事人收到一审离婚判决书的日期是当月13日,对方则是当月14日。由于收到判决书的日期不同,故应该分别计算上诉期限。我方当事人上诉期截止到当月28日,对方则应截止到当月的29日。也就是说在当月的29日24点前判决书尚未生效,对方仍可以提起上诉,而紧接着的30日零点开始后,由于上诉期满且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方才开始生效。

综上,该案的一审判决书生效日期并非生效证明里所记载的29日,而是当月30日。鉴于该问题对我的当事人没有任何不利影响,故本律师并未与该院法官交涉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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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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