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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生效离婚文书,法院能否依职权发起再审?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2 | 344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近,本律师正在处理一起少见的离婚案件。其中涉及到了法院对已生效离婚文书能否依职权发起再审的问题。由于该案实属罕见,涉及法律边缘问题,故本离婚律师想和大家讨论一下。

该案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张先生(化名)与刘女士(化名)原本为夫妻并长期生活在美国。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十年前经刘女士起诉离婚后,美国夏威夷州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张先生持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向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经过审理,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承认的裁定。

然而,多年后,刘女士却不认可该承认裁定,声称双方从未在美国法院办理过离婚手续。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裁定不得提起上诉,也不得申请再审。故刘女士以信访的方式说服了该中级法院。于是该院依职权于今年发起了再审程序,并于近期作出撤销原承认裁定之裁定。

对于该中院的做法,本离婚律师认为是错误的。原因在于离婚判决与普通民事案件判决最重要的区别是其解除了原、被告之间的身份关系,即婚姻关系。婚姻关系一旦被解除,则原、被告双方均有可能另行建立起新的婚姻关系。为了维护新的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就必须排除原离婚判决的可撤销性。否则,不仅会造成相关人员面临无故被重婚的风险,而且对于再婚后新的配偶的合法权益也将造成严重损害。

正因为如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才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该规定也意味着:即便原离婚审判存在明显错误,当事人也不能申请再审。然而,也许是处于立法者的疏忽,该规定仅限于当事人,却未包括法院自身。于是乎出现了前边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撤销了十年之前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的裁定的现象。

对此现象,本律师认为: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法院针对离婚文书不得依职权发起再审,但不得发起的道理早已非常明确。另外,法律禁止当事人即便在能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判决、调解确有错误的情况下申请再审,凭什么赋予法院额外的权力呢?这种额外的权力难道就不会造成立法者所担心的不良后果吗?

此外,还有人可能会说:如果当事人没有再婚,那么法院就可以依职权发起对离婚判决、裁定书的再审,反之则不能。这样做便可以避免不良后果。对此,本律师仍然无法苟同,因为这种因人而异调整司法尺度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法律的公平精神。

综上,本婚姻律师认为该中级法院依职权发起对解除婚姻关系问题的再审是不正确的,此事应该得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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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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