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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且有经常居住地的,原告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来源: | 作者:北京离婚律师,北京婚姻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7-22 | 368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本律师日常办理起诉离婚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定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确定离婚案件管辖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该规定要求当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就要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中并未明确以被告经常居住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条件。

上述两个看似有些矛盾的规定,引发在起诉立案时不同法院的不同做法。而由于人口流动现象的普遍,上面这个问题在诉讼实务中的确会经常出现。对于离婚案件的原告来讲,如果只能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则原告必须首先查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址并取得相关证明。而且有时还要不远万里地到异地去打官司,非常不方便。

针对上述问题,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统一管辖标准的适用,目前北京市高院已经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即:当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且有经常居住地的,则原告既可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综上,对于遇到此类情况的原告来讲,目前至少在北京地区法院发起离婚案件诉讼还是非常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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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事务部负责人、首席律师宋健。资深北京离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 生,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门从事婚姻、继承案件。受到诸如:《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日报》、《环球时报》、《北京法制晚报》、《南风窗》、《法学家》等多家媒体的采访与报道,被评为优秀北京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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