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离婚律师谈一谈《民法典》对于《婚姻法》中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有以下两项重要修改。
一、关于哺乳期与不满两周岁的标准采用问题。
之前2001年的《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而根据2012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与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的哺乳期为婴儿一周岁以内。虽然有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却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虽然上述法律规定不一致,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倒还算一致,基本上都是以两周岁为界限来确定。由此导致了在司法审判的实践中,“哺乳期”的确定失去了法律意义。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本次《民法典》将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标准定为“不满两周岁”。
二、关于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征询子女意见的年龄界限问题。
根据之前法律规定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独立自主意识,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将征询未成年子女的年龄界限定为十周岁。而现在《民法典》将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降低到了八周岁,故相应的也把征询子女对于抚养权意见的年龄降低为八周岁。其实在北京地区法院开始采用这个标准已经早就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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